1050开元网站-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所指在夫妻关系延续期间夫妻所联合享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延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丧生或者再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扣除的财产,除誓约的外,皆归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对联合所有的财产,有公平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延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须要同意未婚的表示同意。定义 法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所指在夫妻双方婚前或婚后并未对夫妻财产做出誓约或者誓约违宪的情况下,必要适用法律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度。
我国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采行的是法定财产制与誓约财产制结合的制度,并明确规定,在没誓约或誓约不具体时,才限于法定财产制。法定财产制为中又可分成法定共同财产制为和分别财产制,剩下共同财产制,牵头财产制为等。根据我国新婚姻法规定,我国的法定财产制还包括了17条规定的法定婚后扣除联合制为和18条规定的法定特有财产制。
[1] 婚姻法第十七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延续期间扣除的、应归夫妻联合所有的财产范围做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延续期间扣除的下列财产归夫妻联合所有: (1)工资、奖金,所指在夫妻关系延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益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益、补贴; (2)生产、经营的收益,所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延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专门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所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延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享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4)承继或赠予扣除的财产,是所指在夫妻关系延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承继遗产和拒绝接受赠予扣除的财产。对于承继遗产的扣除,所指的是财产权利的获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据。即使婚姻关系中止前未实际占据,但只要承继再次发生在夫妻关系延续期间,所承继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该归联合所有的财产。(6)双方实际获得或者应该获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双方实际获得或者应该获得的养老保险金、倒闭移往补偿费。(8)派发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律择业酬劳等重复使用费用的婚姻关系延续期间奖赏部分夫妻共计。
[2] 第十八条对应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范围不作了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损害取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退休金等费用;(3)遗嘱或赠予合约中确认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该归一方的财产。财产特征 第一,时间的限定性。
即从发给结婚证开始,到中止夫妻关系为止的婚姻关系延续的整个期间的劳动所得、生产经营扣除、投资扣除、知识产权的收益、承继和赠予扣除,以及其它合法扣除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即使双方并未同居、或离婚两地,也不论财产是一方或者双方分别管理、用于,只要是婚后扣除财产,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如工资,奖金,是最具备时间性的。
第二,仅有局限于所有权范畴的财产的归属于利益。即有形的实物、现金和可意识到的收益。
誓约财产 概念及范围 誓约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婚姻当事人通过协议形式,对婚前、婚后财产的占据、管理、用于、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关系中止时的财产整肃等事项做出誓约的一种财产制度。《婚姻法》第19条第1款规定:“夫妻可以誓约婚姻关系延续期间扣除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联合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联合所有。誓约应该使用书面形式。
没誓约或者誓约不具体的,限于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财产特征 第一,誓约夫妻共同财产具备广泛性。誓约夫妻共同财产即可以是婚前的个人财产,也可以是婚后扣除的财产。在财产的种类上也没任何容许。
除了《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所牵涉到到的财产种类外,还包括一切可以获得收益的财产和财产权利; 第二,誓约夫妻共同财产没具体的时间界定,也就是说,夫妻双方誓约共同财产的时间可以在婚前,也可以在婚后,也可以对早已誓约的财产根据夫妻双方的一件新的誓约,没严苛的时间规定; 第三,誓约形式的多样性。即誓约为各自所有、联合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联合所有等形式; 第四,契约优先性。
在这里,对夫妻财产的誓约,国家法律也采行的是契约优先的原则。即有契约依契约,无契约依法以定。
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夫或妻的个人财产首先各不相同夫妻双方的意思回应; 第五,誓约财产不受法律维护。《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延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誓约,对双方具备约束力”。即如果财产一旦誓约是夫妻联合所有,就具备法律效力,无法随便变更。
不可或缺要件 夫妻或白鱼结成夫妻的当事人,议定财产誓约要产生法律效力,必需不具备一般民事法律不道德正式成立的有效地要件。第一,当事人双方具备几乎民事行为能力 议定夫妻财产誓约的当事人必需不具备适当的民事行为能力,由于我国法定婚龄大大低于成年年龄,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障法》禁令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未成年人议定婚约,所以当事人无论是婚前议定夫妻财产誓约或者婚后议定夫妻财产誓约,都会牵涉到未成年问题。当事人在议定夫妻财产契约时依法当然是有几乎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同时,当事人一方的男性不得早22周岁、女性不得早20周岁。
第二,当事人意思回应现实 意思回应现实是指当事人在意志权利并能证实自己意思回应法律效果的前提下,内心意志与外部展现出相符的状态。意思回应现实的情形下议定的夫妻财产誓约,才能对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如果当事人的内心意志与外部展现出不适应环境,则意思回应不现实。欺诈、威逼、乘人之危等不道德不正当地干预了当事人的意思回应,严重破坏了意思自治权原则,很大地伤害了当事人的利益,因此,这些不道德造成的意思回应于法于理有悖,无法产生法律上夫妻财产誓约的效力。
第三,当事人特地为的不道德,不限于代理 夫妻是婚姻财产关系的主体,是财产权利的享有者和财产义务的承担者。议定夫妻财产誓约是一种与当事人身份有密切关系的法律不道德,当事人必需特地实行,不得代理,其他任何人替换婚姻关系当事人所作的誓约都违宪。同时,因契约关系到当事人双方一生或根本性的个人财产利益,牵涉到到夫妻双方互相抚养的义务,牵涉到到对未成年子女养育教育的义务以及对长辈的奉养义务,因此只有当事人本人才能恰如其分地议定与其社会、经济地位适格的契约。如中国移动公司安徽分公司的何某与其妻子李某议定的夫妻财产誓约必需也不能由何某与李某签定,其他任何人都无法洞察何某、李某的内心确实感觉。
第四,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法律不道德要获得法律效力,必需合乎法律规定,否则不能沦为违宪的或可撤消的法律不道德。这里的“法律”不仅还包括民事法律规范,同时也还包括其他部门法律规范。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违宪: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行的;2、容许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无法独立国家实行的;3、一方以欺诈、威逼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反现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4、蓄意串通,伤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5、以合法形式掩饰非法目的的。违宪的民事行为,从不道德开始起违宪。
财产范围 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延续期间扣除的下列财产,归夫妻联合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承继或赠予扣除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该归联合所有的财产。” 共同财产的范围确认中的一些难题问题 收益问题 现行婚姻法第17条第3项将婚姻延续期间一方的“知识产权的收益”确认为共同财产。但对“收益”不应如何解读,法律并没作出详尽的规定。
就知识产权的收益性质而言,知识产权的收益不应不存在既得经济利益与预期经济利益之分。既得的经济利益,归属于婚姻延续期间扣除的财产,毫无疑问不应归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对于预期经济利益,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的《财产拆分意见》第15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后扣除的仍未获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再婚时归一方所有。
似乎,该意见仅有将早已实际获得的经济利益归属于与夫妻共同财产,而把预期经济利益回避在夫妻共同财产外。回应,最高人民法院《限于〈婚姻法〉的说明(二)》第12条规定:婚姻法第17条第3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延续期间,实际获得或者早已具体可以获得的财产性收益。其他财产 关于《婚姻法》第17条规定的“其他应该归联合所有的财产”。这明确还包括:(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获得的收益;(2)男女双方实际获得或者应该获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3)男女双方实际获得或者应该获得的养老保险、倒闭移往补偿费。
重复使用费用 军人的复员费、自律择业酬劳等重复使用费用有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但婚姻延续时间较长的,可以转化成为共同财产。转化成为共同财产按以下公式计算出来:费用总额 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延续年限×费用总额÷(70-退伍时年龄) 赠予财产 婚后父母出资为双方购买的房屋,为对双方的赠予,但具体给一方的除外。
共同财产 夫妻离婚两地分别管理、用于的财产为共同财产。1993年的《财产拆分意见》第4条规定:夫妻离婚两地分别管理、用于的婚后扣除财产,不应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虽然夫妻在事实上正处于离婚生活的状态,但从法律上而言,夫妻关系依然延续,因而离婚期间分别管理、用于的财产为共同财产。
权利义务 夫妻对共同财产拥有公平的权利和义务,对共同财产拥有公平的所有权。夫妻共同财产为联合共计。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部分份额地拥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公平地拥有占据、用于、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其中处分权是所有权中的最重要权能之一,必要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财产利益。为此,《婚姻法》第17条明确规定:“夫妻对联合所有财产有公平的处理权。
”具体内容还包括: 处理权公平 因日常生活必须而处置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有权要求。公平协商,获得一致意见 夫妻非因日常生活必须对共同财产做到最重要处置要求,夫妻双方应该公平协商,获得一致意见。
夫妻一方予以对方表示同意,私自作出根本性处分要求的,另一方有权坚称该处分的法律效力。但如第三人有理由坚信该处分成夫妻双方联合意思回应的,另一方不得以不表示同意或不告诉为由对付该愿意第三人。分担一定的义务 家庭生活的费用,由共同财产缴纳,严重不足时,由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承担。
夫妻为联合生活或为遵守养育义务所负债务,由共同财产清偿;严重不足时,则由个人财产胜连带责任。财产中止 因夫妻誓约而中止 婚姻关系延续期间,夫妻双方可以誓约中止共同财产制为而实施分别财产制为或其他形式的夫妻财产制。
因再婚而中止 再婚导致婚姻关系歼灭,也可造成夫妻共同财产制中止。再婚时,夫妻就共同财产展开协议或依法拆分,从而使其沦为各自的个人财产。因夫妻一方丧生而中止 我国《继承法》第26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延续期间扣除的联合所有的财产,除有誓约的以外,如果拆分遗产,应该再行将联合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设为未婚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当夫妻一方丧生时,存活未婚拥有拆分共同财产的权利及承继死者遗产的权利。夫妻共同财产因上述原因中止时,夫妻共同财产关系歼灭,从而夫妻共同财产的整肃及财产拆分开始。处置原则 照料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 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保有着男方吃喝房屋和最重要的生产、生活资料后,嫁给女方进屋,婚后女方也多是在家操持家务,没什么经济来源,一旦再婚,不致导致女方生活艰难,因此在拆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照料子女及女方权益的原则,这是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原则的明确反映。
最高院1993年11月3日《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再婚案件处置财产拆分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的照料无过错方的原则,笔者指出不该再行限于。因为新婚姻法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于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说明(一)》对新婚姻法四十二条的说明,已反映了向弱者弯曲的原则态度,因此人民法院审理再婚案件时不用将当事人对再婚有无过错作为拆分夫妻财产的原则加以考虑到。照料子女和女方权益的拆分原则,从表面上看或许不公平,但这种不公平的拆分正是为了超过事实上的公平。
强化以调停为基础的原则 法院调停是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优良传统和成功经验,把这一优良传统借以处置当前拆分夫妻财产产生的纠纷,意义根本性,尤其是基层法庭对再婚案件的调停更为重要。这是因为目前处置这类纠纷法律迟缓,法律没明文的规定。在强迫、合法的基础上的组织当事人展开调停,解决问题纠纷,不利于案件的审理和纠纷的解决问题;不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和经济建设。
当前夫妻在拆分财产时对立十分锐利,一个案件审理的结果对社会影响也十分大。处置不及时或不合理就不会使双方矛盾激化,沦为社会不安稳因素。
法院展开调停,促成双方当事人强迫协商,心平气和地达成协议,解决问题纠纷,从而不利于社会安定和经济建设。同时也不利于协议的自动遵守。不利于生产经营和社会效益原则 在再婚案件中,拆分夫妻共同财产要坚决不利于经济的发展和充分发挥财产仅次于经济效益的原则。
如在涉股纠纷的审理中,股市行情瞬息万变,法院在及时有限公司之后,如果要等到案件审理完才拆分股票,就有可能导致当事人的损失,但如果不有限公司又有可能使一方当事人藏匿财产。这种情况笔者指出从充分发挥财产经济效益抵达,经双方当事人许可,在法院主持人和监督之下在审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可以展开抹黑不道德,以获得股票的最佳经济效益。另外在分配股票的时候,也可以将股票判给具备一定股票科学知识、股市操作者技巧的一方当事人所有。
公平原则 坚决公平原则就是拒绝我们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要坦率执法人员,实事求是,既要考虑到案件的事实又要考虑到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从而反映我国法律的公正和坦率。例如在处置一方专门从事经商等营利性活动牵涉财产时,不应在确认这部分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基础上,对建构这部分财产的一方可以给与充份照料。处置夫妻在离婚期间扣除的财产也一样,不应证实为夫妻共同财产,但由于双方在离婚期间经济独立国家且收益也没用作家庭的日常消费,所以在拆分时比例可以根据双方建构的财产多少而有所不同。
竞价原则 在当前拆分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当事人矛盾尖锐,争吵白热化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采行竞价的方式来要求财产所有权的归属于。竞价原则,就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人下,双方当事人对财产价值上百报价,以当事人所报最高价确认为财产最后价格,同时该财产也归报价最低的当事人所有,并按其报最低价格给与对方当事人适当报偿。竞价应当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人之下展开,人民法院在竞价过程中应该保持中立和公正,并同时把竞价过程记录在案。
竞价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当事人之间财产纠纷的争吵并需要仅次于程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 法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延续期间扣除的下列财产,归夫妻联合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承继或赠予扣除的财产,但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该归联合所有的财产。夫妻对联合所有的财产,有公平的处理权。
释义 本条是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一、如何界定夫妻关系延续期间:婚姻关系延续期间指以夫妻双方注册成婚之日起至婚姻关系中止之日起至的期间。即婚姻关系再次发生效力之日起,到未婚一方丧生或再婚生效时起至。
它既还包括成婚之后夫妻双方联合生活期间,也还包括注册之后仍未同居期间,夫妻双方婚后离婚期间,以及一方向人民法院驳回再婚诉讼,人民法院呈请离婚姻的调停或者裁决仍未生效期间。明确要留意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合法婚姻从发给结婚证之日起,到未婚一方丧生或再婚生效时起至; 第二,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前,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被确认为事实婚姻的,从同居之日起,就是婚姻关系延续期间。第三,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后,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8条规定手续结婚登记的,从双方皆合乎婚姻法所规定的成婚的实质要件时为准。
第四、夫妻离婚或再婚裁决未生效的期间,仍为婚姻关系延续期间。第四,爱情或结婚期间,不属于婚姻关系延续期间。
二、什么是夫妻财产制,夫妻财产制为是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还包括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扣除财产的归属于、管理、用于、收益和处分,以及家庭生活费用的开销,夫妻债务的清偿,婚姻中止时夫妻财产的整肃和拆分等内容,其核心是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扣除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于问题。法律成立夫妻财产制,调整夫妻财产关系,对维护夫妻的合法权利和财产利益,确保公平、和睦的家庭关系,并确保夫妻与第三人交易安全性,具备最重要意义。
三、根据本条的规定,我国的夫妻共同财产具备以下特征: 1、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是具备婚姻关系的夫妻,并未构成婚姻关系的男女两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违宪或被撤消婚姻的男女双方,无法沦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2、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婚姻关系延续期间获得的财产,婚前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延续期间,自合法婚姻签订之日起,至夫妻一方丧生或再婚生效之日起至。
3、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为夫妻双方或一方扣除的财产,既还包括夫妻通过劳动所得的财产,也还包括其他非劳动所得的合法财产,当然,法律必要规定为个人特有财产的和夫妻誓约为个人财产的除外。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所有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沿袭而转化成为夫妻共同财产。
这里谈的“扣除”,是所指对财产权利的获得,而不拒绝对财产实际占据。“婚后扣除”,是指财产权的获得时间是在婚姻关系延续期间。即从婚姻关系再次发生效力之日起,到未婚一方丧生或再婚生效时起至。
4、夫妻对共同财产拥有公平的所有权,双方拥有同等的权利,分担同等的义务。夫妻对联合所有的财产,有公平的处理权。尤其是夫妻一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除另有誓约外,应该获得对方的表示同意。5、无法证明归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推断为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再婚案件处置财产拆分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全称《意见》)中规定:“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原告。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置。”。
6、拆分夫妻共同财产,应以应该平均分配拆分。夫妻共同财产是一种联合共计关系。
即夫妻双方作为共计有人对全部夫妻财产不区分份额公平地拥有所有权。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必须、财产的来源等情况,由双方协议处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料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裁决。7、夫妻一方丧生,如果拆分遗产,应该再行将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分归另一方所有,其余的财产为死者遗产,按照继承法处置。四、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及注意事项: 1、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1)工资、奖金。
这里的“工资、奖金”不应不作广义的解读,泛指工资性收益,实际中基本工资只是个人收入的一部分,在基本工资之外,还有各种形式的补贴、奖金、福利等,甚至还不存在着一定范围的实物分配,这些收益都归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2)生产、经营的收益。生产、经营,是指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依核准注册,以个体工商户名专门从事工商经营;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以农村承包经营的名义专门从事商品经营;以个人合伙的名义专门从事合伙经营;依据独资企业法或公司法等规定依法专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对于夫妻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投资的,一方或双方联合经营扣除的收益,不应归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无争议。对于夫妻一方以其个人财产投资、个人经营、个人或者予以对方表示同意,私自以夫妻共同财产投资、个人经营的,因生产、经营扣除的收益去留归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依本条第2项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延续期间生产、经营的收益归夫妻联合所有。这里的“生产、经营收益”,既还包括农民的生产劳动收入,也还包括工业、服务业、信息业等行业的生产、经营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知识产权是人们对于自己人智力活动建构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拥有的权利,还包括著作权、相邻权、商标权、商号权、商业秘密权、专利权、发明权、找到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
知识产权是人身权与财产权的融合,其中的财产权指知识产权人依法拥有利用其知识产权提供利益的权利。知识产权是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是一种大同小异财产所有权的无形财产权。对于婚后夫妻一方获得的知识产权否归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应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只归知识产权人专有,不因婚姻关系而再次发生共计。
第二,知识产权中的财产要应根据期望权(期望利益)与既得权(既得利益)的理论及有关法律来解决问题。在婚姻关系延续期间,夫妻一方就其科学知识产品仍未与他人议定用于或出让合约,也并未自己用于实行,该项知识产权的经济利益只是一种期望权,该项财产权利无法归夫妻共计;如作为知识产权人的夫妻一方已与他人签定了用于合约,无论知识产权人否已实行获得报酬,该报酬即为夫妻共计财产。第三,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延续期间,实际获得或者早已具体可以获得的财产性收益。
知识产权是一种智力成果权,它既是一种财产权,也是一种人身权,具备很强的人身性,与人身不能分离出来,婚后一方获得的知识产权权利本身归一方专有,权利也仅有归权利人行使,作者的未婚无权在其著作中所写,也无法要求作品否公开发表。但是,由知识产权获得的经济利益,则归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因公开发表作品获得的稿费,因出让专利取得的转让费等,归夫妻联合所有。
(4)因承继或赠予扣除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予合约中确认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共同财产制注目更好的是家庭,是夫妻联合构成的生活共同体,而不是个人,在这一制度下,夫妻一方经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的财产,同个人的工资收入、知识产权收益一样,都是符合婚姻共同体不存在的适当财产,应该归夫妻联合所有。法定继承的财产归夫妻共计,并没不断扩大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在遗嘱继承中,可以将遗嘱人交由夫妻一方承继的遗产视作留下整个家庭的财产,如果遗嘱人的原意是只给夫妻一方,不容许其未婚共享,则可以在遗嘱中说明,确认该财产只归一方所有,根据本条第四项和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该遗产就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而是一方的特有财产了。
关于赠予的财产,可以将赠予夫妻一方的财产视作赠予整个家庭的财产,归夫妻联合所有,如果赠予人只想赠予夫妻的一方,可以在赠予合约中说明该财产只归其中的一方所有。(5)其他应该归联合所有的财产。这项规定归属于概括性规定。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升,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在大大地不断扩大,共同财产的种类在大大地减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若干问题说明(二)》第十一条的规定“其他应该归联合所有的财产”是还包括一是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获得的收益;二是男女双方实际获得或者应该获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是男女双方实际获得或者应该获得的养老保险金、倒闭移往补偿费。(6)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再婚案件处置财产拆分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993年11月3日)第2条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延续期间扣除的财产,为夫妻联合,还包括:一是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益和购买的资产;二是一方或双方承继、赠与的财产;三是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获得的经济利益;四是一方或双方专门从事总承包、出租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五是一方或双方获得的债权;六是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扣除。2、在确认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时,应该留意以下问题: (1)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只仅限于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后扣除的财产。
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扣除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前关系的沿袭而转化成为夫妻共同财产。(2)后扣除的财产,是指财产权权的获得时间是在婚姻关系延续期间。即从婚姻关系再次发生效力之日起,到未婚一方丧生或再婚生效时起至。
(3)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关系。对于夫妻一方婚后扣除的财产,除了依照婚姻法第18条规定或者夫妻誓约归一方个人所有以之外,皆归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对于某些婚后扣除的财产,夫妻一方主张应归其个人财产的,不应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无法确认究竟为一方的婚前财产还是婚后扣除的财产,也不应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四、夫妻对联合所有的财产,有公平的处理权。这是关于夫妻如何对共同财产行使所有权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是联合共计,不是按份共计,因此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应该不分份额地拥有同等的权利,分担同等的义务。
无法根据夫妻双方经济收益的多少来确认其拥有共同财产所有权的多少。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拥有公平的占据、用于、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夫妻一方在处分共同财产时,另一方坚称其不道德而不加坚称回应的,视作表示同意,事后不得以自己并未参与处分为由坚称处分的法律效力。夫妻一方予以对方表示同意私自处分共同财产的,对方有权催促宣告该处分不道德违宪,但不得对付愿意第三人,即如果第三人不告诉也不得而知告诉夫妻一方的不道德归属于私自处分不道德的,该处分不道德有效地。
一方因私自处分不道德给未婚导致损失的,应该不予赔偿金。因一方私自处分不道德所负的债务,不应由该方以个人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的《意见》第十七条规定,一方予以对方表示同意,私自资助与其没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或一方予以对方表示同意,独自一人筹资专门从事经营活动,其收益确实并未用作联合生活所负的债务,无法确认为夫妻联合债务,不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历史沿革 现行《婚姻法》施行之前 我国法律最先对夫妻共同财产展开规定的是1950年《婚姻法》,1950年《婚姻法》第10条规定:“夫妻双方对于家庭财产有公平的所有权和处理权。”第23条规定:“再婚时,除女方婚前财产归女方所有外,其他家庭财产如何处置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家庭财产具体情况,照料女方及子女利益和不利于发展生产的原则裁决。
”这种夫妻财产制,在亲属法学中称作一般联合制。30年后的1980年,我国妇女的经济能力再次发生了相当大的变化,因此,在1950年《婚姻法》的基础上将夫妻财产制改动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延续期间扣除的财产,归夫妻联合所有。
这一改动,体现了我国妇女经济地位的提升,也使夫妻财产制为的概念更为精确,范围更为确切。同时,1980年《婚姻法》还对1950年《婚姻法》的夫妻财产制展开了补足,即规定容许夫妻双方根据自己的意愿和实际必须对财产做出誓约,通过誓约来处置他们的财产。誓约制为的规定,使得婚姻当事人可以依法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可以符合某些婚姻当事人的特殊要求,同时也对多数国家的亲属法律维持适当的一致性起着一定的大力起到,从而使夫妻财产关系极具合理性和灵活性。
为了使婚姻法的实质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具备可操作性,最高人民法院在1993年11月3日施行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再婚案件处置财产拆分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做出了限定版,拒绝人民法院在审理再婚案件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置,应该依照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有关法律规定,认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决男女平等、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料无过错方,认同当事人意愿,不利生产、便利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不予解决问题。但是,我们也不应看见,该司法解释主要是针对再婚时的财产拆分问题而不作的,以此替换夫妻财产制法律,借以调整平时的、婚姻延续期间的财产关系是不较贵的。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的经济、文化和人的思想、生活方式都再次发生了深刻印象的变化,夫妻财产日益多样、可观,财产关系日益简单,各种新型的财产关系大大经常出现;人们的价值观念也再次发生了极大的变化,个人权利和权利观念大大强化,对个人价值的执着日益急迫;人们的生活方式也在快节奏地变化,特别是在年轻一代的科学知识阶层、白领阶层中,有不少人在尝试婚前协议、AA制的生活方式,使用夫妻誓约财产制为的人将更加多。
这一切使得原先的有关夫妻财产制为的规定越来越表明出有其局限性,不尽适应环境社会经济发展的必须,调整变化了的夫妻财产关系,充份维护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以及对财产权利的合理行使。1980年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制为的规定不存在两个方面的缺失:一、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过长,根据该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除非夫妻双方对婚后财产做出誓约,否则,夫妻在婚姻关系延续期间扣除的财产基本上都归夫妻联合所有。这一规定推崇夫妻作为生活共同体的一面,但对认同个人意愿、维护个人财产权方面变得严重不足,应该必要增大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减少有关夫妻个人特有财产的规定;二、对夫妻誓约财产制为的规定过分非常简单,对誓约的要件、范围、方式、效力等最重要问题都没规定,在实践中缺少可操作性,应该对夫妻誓约财产制作更进一步的规定。新婚姻法 2001年4月28日我国施行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与1980年《婚姻法》比起,新的《婚姻法》在我国夫妻财产法律方面行进了一大步,为了更加有效地继续执行秉持新的《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2003年先后做出了两个司法解释,针对我国夫妻财产现实生活中的明确问题展开了适当的补足和完备,完备了夫妻财产制,扩充了薄弱环节。
新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和原因不作了科学界定,补足了夫妻婚后个人财产制,同时对誓约财产制为也做到了较为具体的规定,从而强化了执法人员的可操作性。就实际内容上,新婚姻法在原先夫妻共同财产规定的基础上减少了两类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并规定了转化成的夫妻共同财产,作为夫妻财产制为的补足,很大地非常丰富和完备了我国夫妻财产制度。减少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说明(二)第十一条对《婚姻法》第十七条展开了补充规定:“婚姻关系延续期间,下列财产归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该归联合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获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获得或者应该获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获得或者应该获得的养老保险金、倒闭移往补偿费”; 说明虽为三项,实际减少的法定共同财产为两项,即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获得的收益和男女双方实际获得或者应该获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倒闭移往退休金。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获得的收益,所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延续期间,夫或妻一方以个人的财产展开投资所提供的物资利益。
这里的个人财产,即指夫妻婚前归属于夫或妻的个人财产,也所指婚后夫妻誓约归属于夫或妻的个人财产。投资不道德有可能再次发生在婚前,也有可能再次发生在婚后。
投资的行业也是多种多样的,即还包括农、林、牧、副、渔,也还包括工、商、学、医等。在这里,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的收益,必需是在夫妻关系延续期间已实际获得的收益,而不还包括预期收益。男女双方实际获得或者应该获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倒闭移往退休金: 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是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产物。
住房补贴可以说道是一种创建在工资关系上的一种福利;住房公积金则必要与工资相关联。养老保险金、倒闭移往退休金两项则是我国企业劳动人事工资制度改革的产物。
从我国《劳动法》的角度来讲,上述几项都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工资关系密切相关。有鉴于此,这四项都应该归属于工资性的收益。
它是对劳动者工资的一种补足形式。这里的“实际获得”和“应该获得”也是有时间限定版的,即在夫妻关系延续期间所对应的权利即已“实际获得”和“应该获得”。即权利早已构成,至于何时缴纳则对权利不产生影响。
关于转化成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 转化成的夫妻共同财产指原归属于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在一定条件下转化成为双方共计的财产。这里所说的转化成条件,主要有时间的变化、誓约、用于、法律条件的变化等。
在我国现有的夫妻财产制度中,转化成的夫妻共同财产主要所指的是随时间转化成而来的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月3日公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再婚案件处置财产拆分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在婚姻关系延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扣除的复员费、转业费,成婚时间10年以上的,不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展开拆分”;“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联合用于、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它价值较小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作夫妻共同财产”。这个司法解释,首次认同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转化成扣除。
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说明(一)第19条:“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沿袭而转化成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誓约的除外。”基本回避了先前有关夫妻共同财产转化成的规定,这也反映了法律从夫妻过分的共计财产制向夫妻个人财产权的维护的改变。2003年12月25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说明(二)》对于新时期的新的情况,对上述的内容再度展开了说明,该说明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婚案件,牵涉到拆分派发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律择业酬劳等重复使用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延续年限除以年平均值,扣除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为防止夫妻再婚有可能带给的夫妻共同财产的确认和财产分配的对立和争议,婚前财产协议(prenuptial agreement)更加被年轻人接纳。每对新人当然都抱着伴一生的希望成婚,但同时仍然敌视对有可能的风险的防治。许多签定婚前财产协议的夫妇将它放到箱底,未因此产生嫌隙。
共同财产一般如何拆分 1、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再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置”,也就是说,再婚时夫妻对财产的拆分,双方不应在协商一致的原则下展开,无法由一方要求。2、依《婚姻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男女平等”的原则,无法种族歧视妇女,指出妇女花钱的少,应少分,在再婚拆分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应认同妇女的权利,维护妇女权利。
3、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照料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裁决。4、给与补偿的原则。依《婚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一方因养育子女、照料老人、帮助另一方工作等代价较多的义务的,再婚时有权向另一方催促补偿,另一方应该不予补偿。
”是指依法拆分夫妻财产时,代价较多义务的一方,可向另一方拒绝补偿,补偿就是指拆分后的财产中缴纳,拆分的财产严重不足缴纳的,从其个人财产中补充。婚后父母给买房未必是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归属于个人财产的规定,遗嘱或赠予合约中确认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对于婚后父母给子女出售不动产即使主观心愿就是给自己子女的一方的,但一般都不具体解释给自己子女,如果再次发生再婚纠纷对该不动产的所有权是否是一方的个人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界定未知,在实际案件法院中一般如果找不出不利证据解释是只赠予给自己子女的一般就指出是夫妻共同财产。
这次婚姻法说明(三)第七条明确规定了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出售的不动产,产权注册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作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予,该不动产不应确认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由双方父母出资出售的不动产,产权注册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确认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计,但当事人另有誓约的除外。
该说明对父母赠予子女房产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如果一方父母出资产权注册在自己子女的名下就指出是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予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双方父母联合出资就按照出资比例按份共计。
这样的规定笔者也指出是公平合理的。如果父母是给夫妻联合的赠予不动产所有权可以同时写出夫妻二人的名字,这样也这样规定的实施不利于纠纷的公平解决问题。公积金否归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公积金可属夫妻共同财产。
再婚时,公积金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展开拆分。对于近年新的经常出现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养老保险金、倒闭移往补偿费等款项以及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获得的收益,按照此次说明,如果归属于婚姻关系延续期间实际获得或者应该获得的部分,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除此之外,则确认为个人财产。对于像知识产权这样权利本身的获得与财产性收益的构建并不实时的情况,说明规定婚姻关系延续期间,实际获得或者早已具体可以获得的财产性收益,应该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
说明还规定,军人的死伤保险金、残疾补助金、医药生活退休金归属于个人财产。现在家庭收入已不单单是工资条上的数字了,像股权、经营权以及知识产权中财产性收益,在不少家庭已不少见。因而,再婚案件财产纠纷更加简单。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婚姻家庭领域里的财产状况再次发生了相当大变化,再婚案件中的财产纠纷更加简单,财产种类、财产争吵标的额和过去不可同日而语,在有的法院法院的再婚案件中,夫妻财产数额约几千万元甚至上亿元。当夫妻感情破裂时,对财产的争吵往往寸金不想。“感情没有了,后面的事就高傲得像一场阴谋”,只不过这也是意料之中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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